主旨:
本院為提升與全球各大學管理學院之學術交流,將提供「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IIM)」外籍學生免學雜費之獎學金碩士生100名,博士學生2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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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院為提升與全球各大學管理學院之學術交流 並提供外籍學生來台就學機會將提供100名碩士學生以及25名博士學生免學雜費及免住宿費之獎學金。除上項免學雜費免住宿費之獎學金之外,本院將根據學生 家境及成績表現,視需要每個月再加給獎學金及助學金,碩士生新台幣4,000-6,000元,博士生8,000-15,000元。
二、本院「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所有課程將全部以英文授課。
三、申請截止日期為96年4月27日。
四、簡章內容請參考:http://www.ncku.edu.tw/english/。
2007年3月5日 星期一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獎學金
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教育部補助海外語言學領域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作業要點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第一期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目的
為培育華語文教學能力之優秀人才,協助在海外研習語言學領域之留學生,於留學國當地之外國學校從事華語文之教學實習,以推廣海外華語教學。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校,指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外國各級學校,不含海外臺灣學校、僑民學校、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學校。
申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現於國外公私立大學就讀語言學相關系所之全時在學學生,且依就讀學校規定得從事語言教學實習。
具獨立華語文教學實習之能力(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已領受政府公費補助之留學生,不得申請本補助。
補助名額、項目及期程
每年補助二十名。
補助項目:
1、教學實習所需之當地國境內陸往返交通費,檢據核實發給,每人以美金二百元為限。
2、依教學實習學校提供之相對待遇酌予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以美金六百元為限。
補助期程:在已與本部簽約之外國學校教學實習期間自教學之月起算至教學實習結束當月為止,至多以一年為限;教學實習期間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六、駐外單位推廣海外華語教學規劃
本部駐外單位應洽定得安排我國留學生從事華語教學實習之外國學校,將計畫報經本部同意後,再行徵求人選。本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擬聘任華語文教學實習人員之外國學校華語文教學現況(含教師人數、學生人數及所開華語文課程)。
(二)教學對象。
(三)教學層級(基礎、中級或高級)。
(四)對華語文教學人員之具體要求(含聘期、每週上課時數及其他工作負擔等)。
(五)外國學校提供華語文教學實習人員待遇(含薪資或生活費、住宿或住宿津貼、醫療保險、國際或國內旅費補助或其他津貼等)。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份(由本部網站下載,如附表),應以中文填寫。
2、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及具獨立華語文教學實習之能力證明(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英文各一份)影本。
4、留學學校校長或指導教授推薦信函一封(如為外文並須譯為中文)正本。
5、教學實習計畫(不得少於四百字),應以中文書寫。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由駐外單位建檔備查。
八、審查作業
(一)駐外單位對申請人之申請資料自行審查遴選後,推薦予外國學校。
(二)外國學校決定人選同意聘任後,由駐外單位報本部申請補助。
(三) 依駐外單位報本部收達次序決定補助順序。
九、駐外單位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駐外單位實施本補助所需經費應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前明列預算明細表報本部請款;並依實際作業結果(應於同一會計年度)檢附領據、受補助者名冊報本部核銷。
(二)駐外單位於核定補助後,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發放獲補助之留學生生活補助費,每次發放三個月;交通費檢據核實發給,全年不得逾美金二百元。
(三)本補助所需經費,由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成效考核
(一)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其轄區核發本補助費之成效評估報告報本部。
(二)獲補助之留學生應於實習期滿後二個月內向駐外單位提出實習報告,駐外單位應向外國學校洽索本部補助之華語實習教師之實習考評,並報本部備查。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料或實習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用外,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二)已獲補助之留學生應確實從事教學實習課程,如有變更,應通知駐外單位結算或停止補助費用,並轉報本部。
(三)本補助每人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有關本教學實習之同案補助。
下載:語言學領域學生申請表
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教育部補助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要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臺灣品牌華語文教育活動,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院台文字第0九三00四五三九六號函「國家對外華文教育政策委員會」之任務及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華字第0九四00八九六三六號函通過之「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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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
國內外具有辦理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能力,且登記立案之機關學校及相關文教團體。
(二)補助範圍:
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臺灣品牌之華語文教育活動為主要範圍。各申請單位可透過研習、學術考察、參觀訪問、教學、座談、演講、觀摩、比賽、網際網路、 研討會 及觀光教學等多元方式進行。
三、補助原則或基準
(一)活動內涵:
1、以我國傳統漢字(正體字)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
2、以注音符號及兩大華語拼音對照為原則。
3、能融合臺灣多元文化特色與傳統中華文化精髓及當地文化。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但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2、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並具有實際效益者,方予補助。
3、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之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應優先補助,得專案簽請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補助基準:以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為基準。但海外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若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國內申請單位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海外申請單位一律就近向政府駐外館處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本部者,概不受理。
2、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附件一)、經費概算表(附件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立案證明等) ,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或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複審由本部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3.審查基準:
(1)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臺灣品牌華語文教育,具有實際效益。
(2)符合國家政策,尤其是符合年度對外華語文教育重點。
(3)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受補助單位,請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檢附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撥。
2、國外:由駐外單位彙整本部核准受補助單位之領據,經初核無誤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海外受補助單位由駐外館處轉本部核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等,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二)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本部將給予獎勵或表揚。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成果,應授權本部於辦理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使用。
(二)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各依權責規劃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
八、其他事項
(一)申請補助單位之活動內容如有錯誤或涉及糾紛時,受補助單位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單位依其計畫書執行,其因故延期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三)受補助單位得將本部列為輔導或贊助單位。但國外教育活動,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四)本部視情況需要受補助之活動成品時,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但總數以不超過五十份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概不退還。
附件一:申請計畫書
附件二:經費概算表
附件三:成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