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教育部補助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要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臺灣品牌華語文教育活動,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院台文字第0九三00四五三九六號函「國家對外華文教育政策委員會」之任務及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華字第0九四00八九六三六號函通過之「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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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

國內外具有辦理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能力,且登記立案之機關學校及相關文教團體。

(二)補助範圍:

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臺灣品牌之華語文教育活動為主要範圍。各申請單位可透過研習、學術考察、參觀訪問、教學、座談、演講、觀摩、比賽、網際網路、 研討會 及觀光教學等多元方式進行。

三、補助原則或基準

(一)活動內涵:

1、以我國傳統漢字(正體字)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

2、以注音符號及兩大華語拼音對照為原則。

3、能融合臺灣多元文化特色與傳統中華文化精髓及當地文化。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但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2、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並具有實際效益者,方予補助。

3、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之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應優先補助,得專案簽請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補助基準:以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為基準。但海外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若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國內申請單位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海外申請單位一律就近向政府駐外館處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本部者,概不受理。

2、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附件一)、經費概算表(附件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立案證明等) ,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或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複審由本部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3.審查基準:

1)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臺灣品牌華語文教育,具有實際效益。

2)符合國家政策,尤其是符合年度對外華語文教育重點。

3)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受補助單位,請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檢附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撥。

2、國外:由駐外單位彙整本部核准受補助單位之領據,經初核無誤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海外受補助單位由駐外館處轉本部核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等,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二)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本部將給予獎勵或表揚。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成果,應授權本部於辦理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使用。

(二)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各依權責規劃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

八、其他事項

(一)申請補助單位之活動內容如有錯誤或涉及糾紛時,受補助單位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單位依其計畫書執行,其因故延期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三)受補助單位得將本部列為輔導或贊助單位。但國外教育活動,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四)本部視情況需要受補助之活動成品時,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但總數以不超過五十份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概不退還。

附件一:申請計畫書

附件二:經費概算表

附件三: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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