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教育部補助海外語言學領域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作業要點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第一期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1. 目的

    為培育華語文教學能力之優秀人才,協助在海外研習語言學領域之留學生,於留學國當地之外國學校從事華語文之教學實習,以推廣海外華語教學。

    1.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校,指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外國各級學校,不含海外臺灣學校、僑民學校、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學校。

    1. 申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現於國外公私立大學就讀語言學相關系所之全時在學學生,且依就讀學校規定得從事語言教學實習。

        3. 具獨立華語文教學實習之能力(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已領受政府公費補助之留學生,不得申請本補助。

    1. 補助名額、項目及期程

        1. 每年補助二十名。

        2. 補助項目:

    1、教學實習所需之當地國境內陸往返交通費,檢據核實發給,每人以美金二百元為限。

    2、依教學實習學校提供之相對待遇酌予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以美金六百元為限。

    1. 補助期程:在已與本部簽約之外國學校教學實習期間自教學之月起算至教學實習結束當月為止,至多以一年為限;教學實習期間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六、駐外單位推廣海外華語教學規劃

    本部駐外單位應洽定得安排我國留學生從事華語教學實習之外國學校,將計畫報經本部同意後,再行徵求人選。本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擬聘任華語文教學實習人員之外國學校華語文教學現況(含教師人數、學生人數及所開華語文課程)。

    (二)教學對象。

    (三)教學層級(基礎、中級或高級)。

    (四)對華語文教學人員之具體要求(含聘期、每週上課時數及其他工作負擔等)。

    (五)外國學校提供華語文教學實習人員待遇(含薪資或生活費、住宿或住宿津貼、醫療保險、國際或國內旅費補助或其他津貼等)。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份(由本部網站下載,如附表),應以中文填寫。

    2、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及具獨立華語文教學實習之能力證明(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英文各一份)影本。

    4、留學學校校長或指導教授推薦信函一封(如為外文並須譯為中文)正本。

    5、教學實習計畫(不得少於四百字),應以中文書寫。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由駐外單位建檔備查。

    八、審查作業

    (一)駐外單位對申請人之申請資料自行審查遴選後,推薦予外國學校。

    (二)外國學校決定人選同意聘任後,由駐外單位報本部申請補助。

    () 依駐外單位報本部收達次序決定補助順序。

    九、駐外單位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駐外單位實施本補助所需經費應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前明列預算明細表報本部請款;並依實際作業結果(應於同一會計年度)檢附領據、受補助者名冊報本部核銷。

    (二)駐外單位於核定補助後,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發放獲補助之留學生生活補助費,每次發放三個月;交通費檢據核實發給,全年不得逾美金二百元。

    (三)本補助所需經費,由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成效考核

    (一)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其轄區核發本補助費之成效評估報告報本部。

    (二)獲補助之留學生應於實習期滿後二個月內向駐外單位提出實習報告,駐外單位應向外國學校洽索本部補助之華語實習教師之實習考評,並報本部備查。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資料或實習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用外,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已獲補助之留學生應確實從事教學實習課程,如有變更,應通知駐外單位結算或停止補助費用,並轉報本部。

    (三)本補助每人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有關本教學實習之同案補助。


    下載:語言學領域學生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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